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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利

2020-05-23 来源: 中国茶叶大辞典


茶利〔Tea profit〕 茶叶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利 润。是唐以后各代课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在不同历史时 期,由于其推行的茶政、茶制、茶法不同,茶利包含的内容 和数额也各不相同。唐代茶税几乎是茶利的全部。贞元 (785?805)年间,全国茶税四十万贯,大中六年(852)达 到八十万贯,而宋代单东南年均茶税即达七十五万贯,加上 四川三十万贯已逾百万,这仅是茶利的一部分。宋代茶利的 构成要复杂得多。嘉祐四年(1059)前的百年禁榷时期,茶 利一般包括茶息、茶税、食茶岁课三项。茶息即买、卖茶的 差价,又称茶净利。茶税,由商品流通税(即过税)与商品 零售税(即住税)二项构成。食茶岁课,乃出售食茶获得的 利润。以景祐元年(1034)为例,这三项的数字分别为五十 九万缗、五十七万缗和三十四万缗,合计为一百五十万缗。 禁榷时,最高年份东南茶利五百余万缗,林特改革茶法前的 景德四年(1007),东南三百六十余万缗茶利尽归大茶商。茶 法改革,导致茶利的大起大落,通商前夕的嘉祐二年 (1057),茶利只有约四十七万缗。茶利也是衡量茶法利弊的 标准之一。嘉祐四年(1059)至崇宁元年(1102)实行通商 法,其茶利大致由茶租和茶息两项构成,治平(1064? 1067)年间,分别为三十六万缗和八十万缗,合计一百一十 六万缗。北宋末,蔡京屡变茶法,茶利由引息钱、水磨茶息 和茶税三项构成,政和四年(1114)竟高达四百万缗。就全 国范围而言,还应包括四川茶利,宋初通商时,仅茶税一项, 年额三十万缗。熙宁七年(1074)后,还应包括茶马贸易利 润,大致分为引息、出卖食茶息钱及茶税三项,年额由熙宁、 元丰(1074?1085)年间的五十万缗飙升至八十万缗、一百 万缗、一百七十万缗,最高时茶马司引息钱至四百二十八万 缗。南宋茶利绍兴末(1162)达二百七十万缗,淳熙初 (1174)达四百二十万缗,这仅是东南卖茶引岁入一项,成 为仅次于盐利的财政支柱。宋代茶税在茶利中所占比重在 三分之一左右。宋代茶利,主要用于支付养兵之费。所谓 “国家根本,仰给茶盐"。元、明、清各朝的茶利各有不同的 构成,均在本朝财政中占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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