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园户盗卖私茶奏CMemorial to throne on the prohibition of tea farmer for saling private tea〕 唐代茶 法专论。盐铁司于开成五年(840)十月奏上。全文是:“伏 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 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 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 所繇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残。必在 屏除,使安法理。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 文,决脊杖二十。至三百斤,决脊杖(三)十,征钱如上。 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 闾。此则法不虚施,人安本业,既惧当辜之苦,自无犯法之 心。条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县不加把捉,纵令私卖园茶, 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请准 放私盐例处分。"此奏分析园户卖私茶的原因是:税茶法仅 针对茶商,由于茶商、经纪人的诱惑和中介,园户也不惜冒 “连坐法"而出卖私茶。这道奏疏提出了对茶农卖私茶的处 罚方案,后也被裴休“茶法十二条”所采纳,并为五代、宋 初的茶法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