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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租钱

2020-05-23 来源: 中国茶叶大辞典


茶租钱CTea rent〕 宋代税种。宋代行通商法后官府 向园户征收的农业税。嘉祐四年(1059)茶法通商时额定为 三十三万八千缗,均敷全国茶农,实由禁榷时的茶息(净利 钱)演变而来。又称茶租、租钱、茶钱。《文献通考-征榷 五》:“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 租钱即茶租,征算即茶税。概括了茶法通商体制下宋代官府 茶利收入的两大来源和主要构成。茶租的确定,乃根据嘉祐 四年前三年间官卖时所获茶息的平均数六十八万缗减半定 为三十四万缗,为全国茶租岁额。然后由三司官员分赴各产 茶地区,会同地方官和茶场监官一起,根据各地茶息三年平 均数为基数,再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均敷园户o这一工作,就 称为“均定茶租"或“详定茶租",三司派出的官员,亦以 此名系衔。以叶清臣景祐元年(1034)统计数字,即全国三 分之一的产茶州军园户丁数八百七十万余丁平均,每丁年 均负担三十九文(宋代各种赋税均以成丁为计纳单位,故户 籍统计中仅有户、丁两项)。只相当于一斤普通茶的价格。对 于园户,这虽是一项新增茶课,但省去了支俵茶本的利息二 至三成的耗茶和折税茶等榷制下的负担,实际负担有所减 轻。对于宋王朝而言,由于改征茶租,茶净利损失了一半, 但商税的成倍增长,也足以弥补财政收入。所以,宋代茶租 钱对园户和政府均称轻便,但茶租的摊派,仍有畸轻畸重的 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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